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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挖掘蕙兰获罪的4人收到再审通知书后合影照 受访者供图 中国搜索郑州11月8日讯 2018年11月8日,河南卢氏县人民法院对引起广泛关注的“三株兰草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分别被宣告无罪。 2016年4月22日,卢氏县森林公安民警在巡查时发现秦运换拎着三株疑似刚刚挖掘的兰草,随即将其带回调查,后给与秦运换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2016年8月29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行政处罚信息时,检察官认为秦运换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通知书后,对秦某立案侦查,并在不久后移送起诉。 2016年10月27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秦运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秦运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秦运换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遂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运换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该判决生效。此前,另三名原审被告人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也因类似的事实、同样的罪名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而秦运换在2018年5月24日拿到的卢氏县人民法院下发的“再审决定书”显示:被告人秦运换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判决申诉人无罪。 经审查,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本案由卢氏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而该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经再审查明,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只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卢氏县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该4起案件,并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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